⒈ 根据人们的称誉给以奖赏。
引《管子·明法》:“是故官之失其治也,是主以誉为赏,以毁为罚也,然则喜赏恶罚之人离公道而行私术矣。”尹知章 注:“以毁誉为赏罚,则官自然失理。”《韩非子·有度》:“以誉为赏,以毁为罚也,则好赏恶罚之人,释公行,行私术,比周以相为也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