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谓言论行事全秉公心。亦作:一秉至公。
⒈ 谓言论行事全秉公心。
引明 张居正 《答工部郎中刘公伯燮言用人毁誉》:“僕近来用人处事,一秉大公。”郭沫若 《王阳明礼赞》附论一:“这从社会方面说来,便是废去私有制度而一秉大公了。”亦作“一秉至公”。 《文明小史》第六十回:“然而 平中丞 却不以此为轻重,委差委缺,仍旧是一秉至公。”